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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EADCRUMB圖示
     
使用須知
  • 壹、總則
  一、 國立臺灣歷史博物館(以下簡稱本館)為便利使用人使用圖書室,特訂定本須知。
  二、 本須知所稱圖書資料,指本館圖書室所藏圖書、期刊、報紙、地圖、微縮資料、視聽資料等各種出版型態之資料。
  三、 本館圖書室所藏圖書資料,以提供本館員工(含研究人員、行政人員、替代役男、工讀生及廠商駐點人員)及志工使用為原則,館外人士領取閱覽證或臨時閱覽證者,得依本須知辦理。
  四、 本館圖書室開放時間為每週一至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週六、週日及國定假日暫停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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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貳、閱覽
  五、 使用人應於開放時間內持下列本人證件正本進出本館圖書室:

(一) 本館員工(含研究人員、行政人員、替代役男、工讀生及廠商駐點人員)及志工:憑本館識別證進出,並依相關規定借閱圖書資料。
(二) 館外人士:
  1. 具備本館「博物館之友」身分或年滿十六歲且從事歷史相關研究者,備齊身分證明文件正本、影本一份及一吋照片二張,親至本館申請閱覽證(附件一),有效期限自發給日起算計二年,憑證進出。

2. 憑身分證明文件正本換取臨時閱覽證,憑證進出,限當日有效,使用人應於離開時繳回。
  六、 閱覽證持有人應妥善保管,如有遺失,應立即向本館圖書室掛失。閱覽證有效期限屆滿,得依本須知重新申請。
  七、 使用人入館之證件限本人使用,不得出借或借用,違者且不服勸導者,本館得立即終止其閱覽權利,並暫停其閱覽申請一年。
  八、 進入本館圖書室,使用人應自負個人物品保管之責。
  九、 未辦理借閱手續或經本館同意,使用人逕自將本館圖書室設備及圖書資料攜帶出館外,經確認屬實,本館得永久取消其閱覽權利,並依法訴究。
  十、 使用人進入本館圖書室,不得攜帶各式皮包及手提袋,並應保持肅靜,不得有吸菸、飲食、咀嚼口香糖等行為。行動電話、傳呼機等足以影響其他使用人之通訊器材,聲響應予調至最低,以維室內寧靜。違規情節重大,且不服勸導者,本館得立即終止其閱覽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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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參、借閱
  十一、 本館員工(含研究人員、行政人員、替代役男、工讀生及廠商駐點人員)及志工於圖書室開放時間內,得借閱各類型圖書資料。但展示中之圖書資料、當期期刊、參考書、特藏及微縮資料限於本館圖書室內閱覽。
  十二、 前點限於室內閱覽之展示中圖書資料、當期期刊及參考書,開放本館研究人員、行政人員及替代役男隔夜借閱。
前項隔夜借閱者應於下午四時三十分至圖書室服務台辦理借閱手續,並於次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前歸還。
  十三、 圖書資料借閱冊(件)數及期限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本館研究人員、行政人員及替代役男,借閱總數以五十冊(件)為限;借期六十日,得續借一次,續借天數為六十日。
(二) 本館工讀生、駐點人員及志工,借閱總數以十冊(件)為限;借期三十日,得續借一次,續借天數為三十日。
(三) 本館員工如有特殊需求,得專案申請。
  十四、

借閱人如有續借必要,應於借期屆至前五日內,向本館圖書室申請或逕行連線至本館圖書室網頁辦理續借。續借期限自續借當日起算到期日。但下列情形不得辦理續借:

  1. 欲續借之圖書已逾期。
  2. 欲續借之圖書已有他人預約。
  3. 欲續借之圖書已續借一次。
  4. 借閱人受有停借處分中。
如欲續借已辦理續借一次之圖書,應於該書未被他人預約時,親自至本館圖書室重新辦理借閱。
  十五、 借閱人得利用本館圖書室網站預約已借出、訂購中及編目中之圖書;每人預約總數以五冊(件)為限。
本館圖書室於預約借閱圖書到館後,以電子郵件通知預約人借閱;預約人自通知日起五個工作日仍未借閱者,視同放棄,本館圖書室得通知次位預約人借書。
  十六、 本館員工因研究及業務需求,得逕行連線至本館圖書室網頁薦購相關圖書資料。
前項薦購之圖書資料入館上架前,薦購人得享一星期之優先借閱權,逾期不予保留。
  十七、 借出之圖書資料,如遇盤點、裝訂、重新分類或本館急需收回時,應於通知期限內歸還,違者視同逾期。
  十八、 借閱圖書資料應依期限歸還,逾期未歸還者,依其逾期天數予以停借,停借期限以一年為上限。
逾期三個月仍未歸還者,視同遺失,應於一週內辦理賠償手續。
  十九、 本館員工(含研究人員、行政人員、替代役男、工讀生及廠商駐點人員)及志工離職前應歸還所借圖書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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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肆、特藏及微縮資料調閱
  二十、 本須知所稱特藏資料,指民國三十九年前出版之資料,或經本館認定屬珍貴、易毀損且限於本館圖書室特藏資料閱覽區閱覽之資料。
  二十一、 本館特藏及微縮資料調閱服務時間為每週一至週五上午九時至十一時三十分及下午二時至四時。
  二十二、 本館員工及持有本館閱覽證者,得憑證調閱特藏與微縮資料及借用微縮閱讀機。
  二十三、

每次調閱特藏及微縮資料總數以五冊(件)為限,應先填具申請單(附件二),並經本館核可。調閱資料應於當日閉館前歸還。
本館員工如有特殊需求,得專案申請。

  二十四、 申請借用微縮閱讀機,每次借用時間以三小時為限,如無人預約借用,得予延長一小時。
  二十五、 使用特藏及微縮資料,應注意下列事項:
  1. 翻閱特藏資料應帶口罩、手套。
  2. 不得在資料原件著錄任何文字、記號。
  3. 未經本館同意,不得進行複印、掃描或拍攝。
  4. 資料原件應予平放,不得直立、斜置,尤忌任意收捲、摺疊。翻頁
    閱覽時,切勿用力或急速掀頁。其他任何足以損及資料原件之動作,均應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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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伍、研究小間借用
  二十六、 本館員工(含研究人員、行政人員、替代役男、工讀生及廠商駐點人員)、志工及持有本館閱覽證者,均得申請借用研究小間。
  二十七、 借用研究小間者,應親持本館識別證或閱覽證至本館圖書室服務台辦理,或於本館圖書室網站下載申請單(附件三),填妥後傳真申請。
  二十八、 申請及使用研究小間應於本館圖書室開放時間。
  二十九、

研究小間之借用,依申請先後由本館排定分配之。借用人不得與他人交換或轉讓使用,違者本館得停止其借用權六個月。

  三十、 借用期限以二星期為限,到期前三天如無人申請時,得再續借一星期。借用人於借用期間內不得再申請其他研究小間。如申請時,研究小間已全數借出,申請者可登記預約。
  三十一、 使用研究小間者,應於借用期間,親至本館圖書室服務台領取鑰匙,並於當日閉館前歸還鑰匙。借用期限開始二日內未曾至本館圖書室服務台登記領取鑰匙者,本館得取消其當次之借用。當次借用之實際使用日數未達五日者,本館得停止其借用權六個月。
  三十二、

借用人應負保管鑰匙之責,並不得自行換鎖,亦不得複製鑰匙或轉借他人使用,違者永久終止其借用權;如遺失鑰匙,應全額負擔換鎖之費用。

  三十三、

借用人利用本館圖書資料超過一日時,應依本館相關規定辦理借書手續,始得攜入研究小間。本館如於該研究小間內發現未辦理借書手續之圖書資料,得逕行取出歸架,並予警告,凡經二次警告者,本館得立即停止其研究小間借用權六個月。

  三十四、

借用人不得在研究小間從事非研究性質之活動,並須保持安靜,注意環境清潔,不得有吸菸、飲食及其他不當行為,並不得任意破壞室內配置。違者本館得立即停止借用權六個月。

  三十五、

借用人應於借用期限屆滿當日下午四時前歸還借用;歸還時,應將私人物品移出,並會同本館圖書室館員檢視清點研究小間內設備。如有損毀,借用人除應負賠償責任外,本館並得停止其借用權三個月。

  三十六、

借用人逾期未歸還或未將私人物品移出研究小間者,本館得將物件取出,且不負保管責任,並停止其借用權六個月。

  三十七、

借用人放置於研究小間內之任何物品如有遺失,本館概不負賠償責任。

  三十八、

借用期間本館人員得逕行入內從事檢查維護之工作,借用人不得拒絕。

  三十九、 本館遇有必要時,得通知借用人收回研究小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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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陸、電腦設備借用
  四十、 本館圖書室電腦設備限查尋本館館藏目錄、電子資料庫及網路學術資源或觀賞本館圖書室典藏之視聽資料,不得移作連接電子佈告欄、收發私人電子郵件、瀏覽色情網站、進行電腦遊戲、聊天、寄卡片、寫履歷與自傳等,違者經勸阻一次無效後即停止使用權利。違規情節重大,且不服勸導者,本館得立即終止其閱覽權利。
  四十一、 本館圖書室電腦設備之借用時間,每次以二小時為限,如無人預約借用,得予延長二小時。借用人於借用期間內不得再申請其他電腦設備。如申請時,電腦設備已全數借出,申請者可登記預約。
  四十二、 電腦設備之借用,申請人應親持本館識別證或閱覽證至圖書室服務台辦理借用,申請人應依本館編定之電腦設備,並不得與他人交換或轉讓使用,違者本館得立即停止其借用權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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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柒、圖書資料及設備遺失毀損賠償
  四十三、

使用人使用本館圖書室各項設備及圖書資料時,應善加珍惜。如有破壞、污損、遺失、撕毀、缺頁、圈點或評註等情事,應依下列規定負完全賠償責任:

  四十四、

無法購得同一版本圖書賠償時,於徵得本館同意後,得以新版本賠償之,或依下列規定計價賠償:

  四十五、

無法購買同一刊期期刊賠償時,依下列規定計價賠償:

  四十六、

無法購得原微縮資料及視聽資料賠償時,依下列規定計價賠償:

  四十七、 無法購得地圖或特藏資料時,依其價值專案辦理現金賠償。
  四十八、 圖書資料之附件遺失,且無法購得相同版本者,得徵求本館同意後,以新版本賠償,或以所屬資料定價之二倍計價。
  四十九、

以原資料及新版資料抵賠者,應於向本館圖書室申明後一個月內完成賠償手續;以現金賠償者於申明後十四日內繳清賠償金額。賠償手續未完成者,本館得暫停其借閱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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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捌、附則
  五十、 本須知未盡事宜,依相關規定辦理。
  五十一、 凡未遵守本須知,且不服勸導者,本館得立即終止其閱覽權利,並暫停其閱覽申請一年。違規情節重大,且有違法情事者,本館將依法訴究。
  五十二、 使用本館圖書資料及各項設備,應遵守著作權法及相關規定,如有違法及涉賠償事宜,由使用者自行負責。
  五十三、 本須知經本館主管會報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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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相關檔案下載:
  附件一、閱覽證申請書
  附件二、特藏及微縮資料調閱申請單
  附件三、研究小間申請單
  附件四、賠償申辦單
  • 壹、總則
  一、 國立臺灣歷史博物館(以下簡稱本館)為便利使用人使用圖書室,特訂定本須知。
  二、 本須知所稱圖書資料,指本館圖書室所藏圖書、期刊、報紙、地圖、微縮資料、視聽資料等各種出版型態之資料。
  三、 本館圖書室所藏圖書資料,以提供本館員工(含研究人員、行政人員、替代役男、工讀生及廠商駐點人員)及志工使用為原則,館外人士領取閱覽證或臨時閱覽證者,得依本須知辦理。
  四、 本館圖書室開放時間為每週一至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週六、週日及國定假日暫停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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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貳、閱覽
  五、 使用人應於開放時間內持下列本人證件正本進出本館圖書室:

(一) 本館員工(含研究人員、行政人員、替代役男、工讀生及廠商駐點人員)及志工:憑本館識別證進出,並依相關規定借閱圖書資料。
(二) 館外人士:
  1. 具備本館「博物館之友」身分或年滿十六歲且從事歷史相關研究者,備齊身分證明文件正本、影本一份及一吋照片二張,親至本館申請閱覽證(附件一),有效期限自發給日起算計二年,憑證進出。

2. 憑身分證明文件正本換取臨時閱覽證,憑證進出,限當日有效,使用人應於離開時繳回。
  六、 閱覽證持有人應妥善保管,如有遺失,應立即向本館圖書室掛失。閱覽證有效期限屆滿,得依本須知重新申請。
  七、 使用人入館之證件限本人使用,不得出借或借用,違者且不服勸導者,本館得立即終止其閱覽權利,並暫停其閱覽申請一年。
  八、 進入本館圖書室,使用人應自負個人物品保管之責。
  九、 未辦理借閱手續或經本館同意,使用人逕自將本館圖書室設備及圖書資料攜帶出館外,經確認屬實,本館得永久取消其閱覽權利,並依法訴究。
  十、 使用人進入本館圖書室,不得攜帶各式皮包及手提袋,並應保持肅靜,不得有吸菸、飲食、咀嚼口香糖等行為。行動電話、傳呼機等足以影響其他使用人之通訊器材,聲響應予調至最低,以維室內寧靜。違規情節重大,且不服勸導者,本館得立即終止其閱覽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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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參、借閱
  十一、 本館員工(含研究人員、行政人員、替代役男、工讀生及廠商駐點人員)及志工於圖書室開放時間內,得借閱各類型圖書資料。但展示中之圖書資料、當期期刊、參考書、特藏及微縮資料限於本館圖書室內閱覽。
  十二、 前點限於室內閱覽之展示中圖書資料、當期期刊及參考書,開放本館研究人員、行政人員及替代役男隔夜借閱。
前項隔夜借閱者應於下午四時三十分至圖書室服務台辦理借閱手續,並於次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前歸還。
  十三、 圖書資料借閱冊(件)數及期限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本館研究人員、行政人員及替代役男,借閱總數以五十冊(件)為限;借期六十日,得續借一次,續借天數為六十日。
(二) 本館工讀生、駐點人員及志工,借閱總數以十冊(件)為限;借期三十日,得續借一次,續借天數為三十日。
(三) 本館員工如有特殊需求,得專案申請。
  十四、

借閱人如有續借必要,應於借期屆至前五日內,向本館圖書室申請或逕行連線至本館圖書室網頁辦理續借。續借期限自續借當日起算到期日。但下列情形不得辦理續借:

  1. 欲續借之圖書已逾期。
  2. 欲續借之圖書已有他人預約。
  3. 欲續借之圖書已續借一次。
  4. 借閱人受有停借處分中。
如欲續借已辦理續借一次之圖書,應於該書未被他人預約時,親自至本館圖書室重新辦理借閱。
  十五、 借閱人得利用本館圖書室網站預約已借出、訂購中及編目中之圖書;每人預約總數以五冊(件)為限。
本館圖書室於預約借閱圖書到館後,以電子郵件通知預約人借閱;預約人自通知日起五個工作日仍未借閱者,視同放棄,本館圖書室得通知次位預約人借書。
  十六、 本館員工因研究及業務需求,得逕行連線至本館圖書室網頁薦購相關圖書資料。
前項薦購之圖書資料入館上架前,薦購人得享一星期之優先借閱權,逾期不予保留。
  十七、 借出之圖書資料,如遇盤點、裝訂、重新分類或本館急需收回時,應於通知期限內歸還,違者視同逾期。
  十八、 借閱圖書資料應依期限歸還,逾期未歸還者,依其逾期天數予以停借,停借期限以一年為上限。
逾期三個月仍未歸還者,視同遺失,應於一週內辦理賠償手續。
  十九、 本館員工(含研究人員、行政人員、替代役男、工讀生及廠商駐點人員)及志工離職前應歸還所借圖書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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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肆、特藏及微縮資料調閱
  二十、 本須知所稱特藏資料,指民國三十九年前出版之資料,或經本館認定屬珍貴、易毀損且限於本館圖書室特藏資料閱覽區閱覽之資料。
  二十一、 本館特藏及微縮資料調閱服務時間為每週一至週五上午九時至十一時三十分及下午二時至四時。
  二十二、 本館員工及持有本館閱覽證者,得憑證調閱特藏與微縮資料及借用微縮閱讀機。
  二十三、

每次調閱特藏及微縮資料總數以五冊(件)為限,應先填具申請單(附件二),並經本館核可。調閱資料應於當日閉館前歸還。
本館員工如有特殊需求,得專案申請。

  二十四、 申請借用微縮閱讀機,每次借用時間以三小時為限,如無人預約借用,得予延長一小時。
  二十五、 使用特藏及微縮資料,應注意下列事項:
  1. 翻閱特藏資料應帶口罩、手套。
  2. 不得在資料原件著錄任何文字、記號。
  3. 未經本館同意,不得進行複印、掃描或拍攝。
  4. 資料原件應予平放,不得直立、斜置,尤忌任意收捲、摺疊。翻頁
    閱覽時,切勿用力或急速掀頁。其他任何足以損及資料原件之動作,均應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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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伍、研究小間借用
  二十六、 本館員工(含研究人員、行政人員、替代役男、工讀生及廠商駐點人員)、志工及持有本館閱覽證者,均得申請借用研究小間。
  二十七、 借用研究小間者,應親持本館識別證或閱覽證至本館圖書室服務台辦理,或於本館圖書室網站下載申請單(附件三),填妥後傳真申請。
  二十八、 申請及使用研究小間應於本館圖書室開放時間。
  二十九、

研究小間之借用,依申請先後由本館排定分配之。借用人不得與他人交換或轉讓使用,違者本館得停止其借用權六個月。

  三十、 借用期限以二星期為限,到期前三天如無人申請時,得再續借一星期。借用人於借用期間內不得再申請其他研究小間。如申請時,研究小間已全數借出,申請者可登記預約。
  三十一、 使用研究小間者,應於借用期間,親至本館圖書室服務台領取鑰匙,並於當日閉館前歸還鑰匙。借用期限開始二日內未曾至本館圖書室服務台登記領取鑰匙者,本館得取消其當次之借用。當次借用之實際使用日數未達五日者,本館得停止其借用權六個月。
  三十二、

借用人應負保管鑰匙之責,並不得自行換鎖,亦不得複製鑰匙或轉借他人使用,違者永久終止其借用權;如遺失鑰匙,應全額負擔換鎖之費用。

  三十三、

借用人利用本館圖書資料超過一日時,應依本館相關規定辦理借書手續,始得攜入研究小間。本館如於該研究小間內發現未辦理借書手續之圖書資料,得逕行取出歸架,並予警告,凡經二次警告者,本館得立即停止其研究小間借用權六個月。

  三十四、

借用人不得在研究小間從事非研究性質之活動,並須保持安靜,注意環境清潔,不得有吸菸、飲食及其他不當行為,並不得任意破壞室內配置。違者本館得立即停止借用權六個月。

  三十五、

借用人應於借用期限屆滿當日下午四時前歸還借用;歸還時,應將私人物品移出,並會同本館圖書室館員檢視清點研究小間內設備。如有損毀,借用人除應負賠償責任外,本館並得停止其借用權三個月。

  三十六、

借用人逾期未歸還或未將私人物品移出研究小間者,本館得將物件取出,且不負保管責任,並停止其借用權六個月。

  三十七、

借用人放置於研究小間內之任何物品如有遺失,本館概不負賠償責任。

  三十八、

借用期間本館人員得逕行入內從事檢查維護之工作,借用人不得拒絕。

  三十九、 本館遇有必要時,得通知借用人收回研究小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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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陸、電腦設備借用
  四十、 本館圖書室電腦設備限查尋本館館藏目錄、電子資料庫及網路學術資源或觀賞本館圖書室典藏之視聽資料,不得移作連接電子佈告欄、收發私人電子郵件、瀏覽色情網站、進行電腦遊戲、聊天、寄卡片、寫履歷與自傳等,違者經勸阻一次無效後即停止使用權利。違規情節重大,且不服勸導者,本館得立即終止其閱覽權利。
  四十一、 本館圖書室電腦設備之借用時間,每次以二小時為限,如無人預約借用,得予延長二小時。借用人於借用期間內不得再申請其他電腦設備。如申請時,電腦設備已全數借出,申請者可登記預約。
  四十二、 電腦設備之借用,申請人應親持本館識別證或閱覽證至圖書室服務台辦理借用,申請人應依本館編定之電腦設備,並不得與他人交換或轉讓使用,違者本館得立即停止其借用權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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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柒、圖書資料及設備遺失毀損賠償
  四十三、

使用人使用本館圖書室各項設備及圖書資料時,應善加珍惜。如有破壞、污損、遺失、撕毀、缺頁、圈點或評註等情事,應依下列規定負完全賠償責任:

  四十四、

無法購得同一版本圖書賠償時,於徵得本館同意後,得以新版本賠償之,或依下列規定計價賠償:

  四十五、

無法購買同一刊期期刊賠償時,依下列規定計價賠償:

  四十六、

無法購得原微縮資料及視聽資料賠償時,依下列規定計價賠償:

  四十七、 無法購得地圖或特藏資料時,依其價值專案辦理現金賠償。
  四十八、 圖書資料之附件遺失,且無法購得相同版本者,得徵求本館同意後,以新版本賠償,或以所屬資料定價之二倍計價。
  四十九、

以原資料及新版資料抵賠者,應於向本館圖書室申明後一個月內完成賠償手續;以現金賠償者於申明後十四日內繳清賠償金額。賠償手續未完成者,本館得暫停其借閱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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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捌、附則
  五十、 本須知未盡事宜,依相關規定辦理。
  五十一、 凡未遵守本須知,且不服勸導者,本館得立即終止其閱覽權利,並暫停其閱覽申請一年。違規情節重大,且有違法情事者,本館將依法訴究。
  五十二、 使用本館圖書資料及各項設備,應遵守著作權法及相關規定,如有違法及涉賠償事宜,由使用者自行負責。
  五十三、 本須知經本館主管會報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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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相關檔案下載:
  附件一、閱覽證申請書
  附件二、特藏及微縮資料調閱申請單
  附件三、研究小間申請單
  附件四、賠償申辦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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