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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及領取方式

一、本館員工及民眾於本館拾得遺失物,依規定於本館官網及展示教育大樓公告招領,招領期限為1個月。

二、拾得遺失物如經本館公告招領期限屆滿無人認領時,將依民法第804條規定交存本館所屬轄區之警察機關。惟如屬個人證件、金融卡或信用卡等,本館將以掛號寄回核發單位。

三、遺失物領取作業:

  • 親自領取:遺失人請出示可供查明身分之證件正本,經本館核對無誤,並於拾得遺失物招領登記表登錄相關資料及簽章後,予以發還。
  • 委託領取:遺失人得填具委託書(可洽本館索取),委託專人領取。受委託人請出示可供查明身分之證件正本,經本館核對無誤,並於拾得遺失物招領登記表登錄相關資料及簽章後,予以發還。
  • 委託本館寄送:遺失人經本館核對無誤,得以書面傳真同意,由本館使用貨到付款之快遞將遺失物寄送至指定地點。

四、聯絡電話:06-3568889分機8101;受理時間:星期二至星期日上午9:00-下午4:30(休館日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