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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下半年「圓夢計畫」學校年度專案申請須知

  • 發布日期:2025-05-28
  • 發布單位:公共服務與教育組

 

114年下半年「圓夢計畫」學校年度專案申請須知

為讓偏遠學校的學童摒除區域與經濟等障礙親近博物館,國立臺灣歷史博物館(以下稱本館)在社會大眾的支持贊助下,透過圓夢計畫,歡迎教育優先區學校與本館一同創造博物館體驗與學習的機會,一圓探索臺灣歷史的夢想。

申請相關資訊

一、 申請對象:符合教育部或地方政府機關核定之教育優先區計畫、偏遠地區或非山非市之學校。

二、 申請截止日期:自即日起114630(星期一)下午5時整前「送達」本館(含申請紙本及電子檔)。

三、 開放申請團數:預計25團,依申請資料完整性、紙本寄送郵戳日期順序與總補助金額等核定。

四、 申請方式:

(一)            請下載填寫申請資料(詳下方附件),暨符合上述申請對象資格之相關佐證資料(如各縣市教育局公文影本等),將紙本與電子檔分別寄送:

1.           紙本(由本館留存,概不歸還):

信封請載明「114年下半年圓夢計畫申請」,「掛號」郵寄至:

收件者:國立臺灣歷史博物館 公共服務與教育組

地址:709025 臺南市安南區長和路一段250

2.           電子檔:

信件主旨請載明「臺史博114年下半年圓夢計畫申請-學校名稱」,以電子郵件寄送至dream@nmth.gov.tw

五、 申請注意事項與審核原則:

(一)            申請計畫內容應符合圓夢計畫之核心。

(二)            申請人數:42人以下為原則。如有特殊情形,得敘明理由,由本館審核。

(三)            活動辦理期間:以11499日至1214日期間為佳。

(四)            以申請單位之身分、交通時間、偏遠地區學校級別、所在區域與申請資料活動規劃內容為審核標準。

(五)            申請資料如需補件,請依本館或本館委辦執行單位通知日起6個工作日內補正(以郵件送達日或電子郵件等為憑),逾期視同放棄。申請資料由本館留存,概不歸還。

(六)            各申請單位申請時,一學年度以核准1案為原則。

(七)            申請單位以同一案件或活動向二個以上單位申請補助時,請列明全部經費內容與向各單位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同一項目不得重複申請。

(八)            通過審核之申請單位,本館預定於1148月上旬於官網公告錄取名單。

六、 補助項目與經費上限:

活動天數

補助項目與經費上限
(新臺幣/元)

備註

1

交通費14,000

膳食費每人1100

皆可申請。

21

交通費24,000

膳食費每人760

住宿費每人11,000

申請單位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1)至臺史博交通時間於3-4小時間;(2)經政府機關核定偏遠地區學校級別為極度偏遠學校或特殊偏遠學校;(3)所在區域為南投縣、宜蘭縣市、花蓮縣市、臺東縣市。

32

交通費36,000

膳食費每人1,020

住宿費每人22,000

申請單位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1)至臺史博交通時間逾4小時以上;(2)經政府機關核定偏遠地區學校級別為極度偏遠學校或特殊偏遠學校;(3)所在區域為宜蘭縣市、花蓮縣市、臺東縣市、離島地區。

備註

       申請單位之實際到館人數原則應與核定人數相符。若實際參與人數超過核定人數時,超出部分恕不予補助。

       申請之交通工具,臺灣本島以遊覽車為主,惟無障礙巴士不在此限。離島至臺灣本島以交通船為主,如規劃搭乘其他交通工具者,差額由各單位自籌。惟如有特殊情形,得敘明理由,由本館審核。

 

七、 成果提報與經費核銷

(一)            申請單位請於計畫執行結束日起3週內以掛號郵寄「送達」所有核銷資料至本館或本館委辦執行單位(由本館另行以電子郵件通知)

(二)            核銷請檢附下列資料(相關資料詳下方附件)

1.           成果報告、申請單位領據、支出機關分攤表(若有自籌或其他單位補助)及圓夢對象的回饋單。

2.           應檢附交通、住宿及膳食費用之原始單據,且各項單據上均需載明申請單位為買受人或受據者。

3.           電子檔:包含成果報告、全體參與者之回饋單(彩色掃描)、活動影像紀錄(每張照片建議2M以上),請存放至光碟片或隨身碟(擇一)。

(三)            成果提報與經費核銷資料如需補件,請依本館或本館委辦執行單位通知日起6個工作日內補正(以郵件送達日或電子郵件等為憑),逾期本館得保留取消補助經費之權利。

(四)            核銷撥款期程

圓夢計畫核銷撥款依通過審核之申請單位送達核銷資料,進行核銷資料核定,預計於資料送達日隔月底統一撥款,舉例如下:

批次

送達日期

預計撥款日期

備註

第一批次

1141031

1141130日前

如申請核銷單位因核銷資料應修正或補件,以修正或補件完成日為送達日期。

第二批次

1141130

1141231日前

第三批次

1141231

115131日前

 

八、 其他注意事項

(一)            申請補助、成果提報或經費核銷資料,以及各項補正資料,經本館或本館委辦執行單位稽催逾2次以上,本館得保留取消補助金額之權利,並納入未來申請經費審核之評估。

(二)            補助經費之核撥,將以匯款方式匯入申請單位帳戶。申請單位若非使用臺灣銀行帳戶,且匯款金額低於新臺幣1萬元者,應自行負擔匯款手續費新臺幣30元,並由本館逕自補助金額中扣除後匯入。

(三)            如補助經費逾新臺幣4萬元,得申請分2期撥付。第1期款上限為補助經費之50%,申請單位請來函備妥第1期款領據向本館申請。第2期款為實支經費扣除第1期款後之餘額。

(四)            補助經費應依申請項目與經費核實動支,所送核銷之原始憑證支用內容及單據(發票、收據)日期應與活動執行期間相符。

(五)            如有申請資格、文件填寫等相關疑問或諮詢需求,請洽:本館公共服務與教育組 林小姐(06)356-8889#2286(週一至週五上班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