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下半年「圓夢計畫」學校年度專案申請須知
為讓偏遠學校的學童摒除區域與經濟等障礙親近博物館,國立臺灣歷史博物館(以下稱本館)在社會大眾的支持贊助下,透過圓夢計畫,歡迎教育優先區學校與本館一同創造博物館體驗與學習的機會,一圓探索臺灣歷史的夢想。
申請相關資訊
一、 申請對象:符合教育部或地方政府機關核定之教育優先區計畫、偏遠地區或非山非市之學校。
二、 申請截止日期:自即日起至114年6月30日(星期一)下午5時整前「送達」本館(含申請紙本及電子檔)。
三、 開放申請團數:預計25團,依申請資料完整性、紙本寄送郵戳日期順序與總補助金額等核定。
四、 申請方式:
(一) 請下載填寫申請資料(詳下方附件),暨符合上述申請對象資格之相關佐證資料(如各縣市教育局公文影本等),將紙本與電子檔分別寄送:
1. 紙本(由本館留存,概不歸還):
信封請載明「114年下半年圓夢計畫申請」,「掛號」郵寄至:
收件者:國立臺灣歷史博物館
公共服務與教育組
地址:709025 臺南市安南區長和路一段250號
2. 電子檔:
信件主旨請載明「臺史博114年下半年圓夢計畫申請-學校名稱」,以電子郵件寄送至dream@nmth.gov.tw
五、 申請注意事項與審核原則:
(一) 申請計畫內容應符合圓夢計畫之核心。
(二) 申請人數:42人以下為原則。如有特殊情形,得敘明理由,由本館審核。
(三) 活動辦理期間:以114年9月9日至12月14日期間為佳。
(四) 以申請單位之身分、交通時間、偏遠地區學校級別、所在區域與申請資料活動規劃內容為審核標準。
(五) 申請資料如需補件,請依本館或本館委辦執行單位通知日起6個工作日內補正(以郵件送達日或電子郵件等為憑),逾期視同放棄。申請資料由本館留存,概不歸還。
(六) 各申請單位申請時,一學年度以核准1案為原則。
(七) 申請單位以同一案件或活動向二個以上單位申請補助時,請列明全部經費內容與向各單位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同一項目不得重複申請。
(八) 通過審核之申請單位,本館預定於114年8月上旬於官網公告錄取名單。
六、 補助項目與經費上限:
活動天數 | 補助項目與經費上限 (新臺幣/元) | 備註 |
1天 | 交通費14,000元 膳食費每人1餐100元 | 皆可申請。 |
2天1夜 | 交通費24,000元 膳食費每人760元 住宿費每人1夜1,000元 | 申請單位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1)至臺史博交通時間於3-4小時間;(2)經政府機關核定偏遠地區學校級別為極度偏遠學校或特殊偏遠學校;(3)所在區域為南投縣、宜蘭縣市、花蓮縣市、臺東縣市。 |
3天2夜 | 交通費36,000元 膳食費每人1,020元 住宿費每人2夜2,000元 | 申請單位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1)至臺史博交通時間逾4小時以上;(2)經政府機關核定偏遠地區學校級別為極度偏遠學校或特殊偏遠學校;(3)所在區域為宜蘭縣市、花蓮縣市、臺東縣市、離島地區。 |
備註 | ▶ 申請單位之實際到館人數原則應與核定人數相符。若實際參與人數超過核定人數時,超出部分恕不予補助。 ▶ 申請之交通工具,臺灣本島以遊覽車為主,惟無障礙巴士不在此限。離島至臺灣本島以交通船為主,如規劃搭乘其他交通工具者,差額由各單位自籌。惟如有特殊情形,得敘明理由,由本館審核。 |
七、 成果提報與經費核銷
(一) 申請單位請於計畫執行結束日起3週內以「掛號」郵寄「送達」所有核銷資料至本館或本館委辦執行單位(由本館另行以電子郵件通知)。
(二) 核銷請檢附下列資料(相關資料詳下方附件):
1. 成果報告、申請單位領據、支出機關分攤表(若有自籌或其他單位補助)及圓夢對象的回饋單。
2. 應檢附交通、住宿及膳食費用之原始單據,且各項單據上均需載明申請單位為買受人或受據者。
3. 電子檔:包含成果報告、全體參與者之回饋單(彩色掃描)、活動影像紀錄(每張照片建議2M以上),請存放至光碟片或隨身碟(擇一)。
(三) 成果提報與經費核銷資料如需補件,請依本館或本館委辦執行單位通知日起6個工作日內補正(以郵件送達日或電子郵件等為憑),逾期本館得保留取消補助經費之權利。
(四) 核銷撥款期程
圓夢計畫核銷撥款依通過審核之申請單位送達核銷資料,進行核銷資料核定,預計於資料送達日隔月底統一撥款,舉例如下:
批次 | 送達日期 | 預計撥款日期 | 備註 |
第一批次 | 114年10月31日 | 114年11月30日前 | 如申請核銷單位因核銷資料應修正或補件,以修正或補件完成日為送達日期。 |
第二批次 | 114年11月30日 | 114年12月31日前 |
第三批次 | 114年12月31日 | 115年1月31日前 |
八、 其他注意事項
(一) 申請補助、成果提報或經費核銷資料,以及各項補正資料,經本館或本館委辦執行單位稽催逾2次以上,本館得保留取消補助金額之權利,並納入未來申請經費審核之評估。
(二) 補助經費之核撥,將以匯款方式匯入申請單位帳戶。申請單位若非使用臺灣銀行帳戶,且匯款金額低於新臺幣1萬元者,應自行負擔匯款手續費新臺幣30元,並由本館逕自補助金額中扣除後匯入。
(三) 如補助經費逾新臺幣4萬元,得申請分2期撥付。第1期款上限為補助經費之50%,申請單位請來函備妥第1期款領據向本館申請。第2期款為實支經費扣除第1期款後之餘額。
(四) 補助經費應依申請項目與經費核實動支,所送核銷之原始憑證支用內容及單據(發票、收據)日期應與活動執行期間相符。
(五) 如有申請資格、文件填寫等相關疑問或諮詢需求,請洽:本館公共服務與教育組
林小姐(06)356-8889#2286(週一至週五上班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