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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示教育大樓參觀須知
為維護良好的參觀品質,請配合以下事項:

一、    遊客進入展場,應遵循本須知之規定。如有違反下列行為者,本館得予制止、拒絕進入或要求離開展場,惟不聽制止或離開展場者,得報請警察或其他相關機關處理:

(一)    不得攜帶食物、飲料、植物、氣球或其他經本館認定影響參觀秩序之物品進入展場;亦不得於展場飲食、嚼食檳榔、口香糖或吸菸。惟於飲水區飲用白開水、親自哺育及於哺(集)乳室哺(集)乳等情形除外。

(二)    嚴禁攜帶危險物品或違禁品,如易燃液體、腐蝕性液體、煙火產品、尖銳器械或其他有造成危害人員安全或損壞館藏物品危險之物品進入展場;對於是否為危險物品有客觀上之安全疑慮者,遊客同意本館得進行必要之安全檢查,否則本館得逕行拒絕遊客入館。 

(三)    不得攜帶寵物,但工作中或訓練中之法定導盲犬、導聾犬、肢體輔助犬或其他合格犬,以及工作中或訓練中之政府部門所有之法定值勤犬不在此限。

(四)    不得攜帶大型物件或行李進入展場展覽區域。展場設有寄物櫃供寄存使用,惟寄存物品限當日取回,本館不負保管責任。

(五)    不得大聲喧嘩、使用擴音設備、賭博、玩牌、酗酒、追逐嬉戲、滋事、製造噪音或其他行為不檢等妨害公共安寧或秩序之行為。

(六)    不得隨地吐痰、亂丟垃圾、倒臥座椅、睡覺、脫鞋翹腿、使用雷射筆(光筆),或未經本館許可使用現場插座。

(七)    不得溜冰、滑板、騎乘車輛,惟嬰兒車及輪椅除外。

(八)    未經本館許可不得於展場內散發廣告、宣傳品、活動、集會、演講等影響其他遊客參觀之行為。

(九)    不得損壞或觸摸展品(標示可觸摸之展品除外),亦不可重壓、登坐或跨越展場欄杆、扶手、玻璃展櫃及展板等展場設施。

(十)    不得使用自拍棒、腳架或閃光燈、補光燈等輔助設備,並不得影響參觀動線或他人權益;設有禁止拍攝圖示區域,嚴禁任何拍照或錄影。如有特殊需求,得經本館許可後辦理。

(十一)    不得於展場視訊直播,或進行婚紗、藝術照、扮裝(COSPLAY)等攝錄影及其他商業用途之行為。如有特殊需求,應經本館許可後辦理。

(十二)    不得有其他經本館認定有礙管理之行為。

二、    展場設有安全容留人數,遊客應配合本館安排等候及依序入場。

三、    參觀時,遊客應隨時注意兒童安全。六歲以下幼童應有成人陪同,六至十二歲兒童建議成人陪同參觀。

四、    損壞展場展示品或設施者,本館得提出刑事毀損告訴,並請求民事損害賠償。

五、    本館於天災、事變、其他不可抗力事變、經地方政府宣布停止上班,或遇換展、整修、施工、特殊活動時,得停止開放部分或全部展場或設施。

戶外園區休憩須知

一、    依據「國立臺灣歷史博物館園區管理要點」第2點規定辦理。

二、    園區開放時間為每日上午5時至夜間10時,非開放時間園區廁所及部 分戶外照明將關閉。如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事變,本館得停止開放部分或全部園區或設施。

三、    為提供良好戶外休憩環境及確保遊客人身安全,請配合以下事項:

(一)    請愛惜園區花草、樹木、街道家具等各項設施。

(二)    請共同維護園區環境整潔,並請自行清理寵物排泄物。

(三)    攜帶狗、貓或其他寵物入園,請一律繫鏈或採取適當防護措施(如置於寵物籃內等), 並不得於園區進行任何寵物訓練行為。

(四)    自行車請勿競速並請使用自行車道。各式機(電)動車輛(行動不便者使用之電動輪椅及嬰、幼兒車除外)請勿駛入園區;本館設有遊客停車場供遊客臨時停車使用(汽車需收費,機車免費)。 

(五)    請勿從事溜冰、滑板(含蛇板)、滑草、直排輪活動或有競速或競技行為。

(六)    請勿操作遙控無人機、遙控船、大型或特技風箏等;施放一般風箏高度請符合「機場四周禁止施放有礙飛航安全物體」規定,勿超過60公尺,並請勿於車道、人行道上施放,施放時請注意其他遊客安全。

(七)    請勿赤身露體、妨害風化或有酗酒、賭博、喧鬧、升火、烹煮(烤)食物、夜宿、燃放鞭炮、私接水電、兜售商品、擺設攤販、散發廣告、宣傳品、乞討、出租兒童遊樂器材、放生或捕捉動物、從事棒(壘)球、高 爾夫球運動等非經本館許可或認定危及遊客人身安全或有礙管理之行為。

(八)    請勿從事任何水域活動,於水池周邊活動請注意安全。

(九)    園區設有吸菸區,除吸菸區外全區禁菸。

(十)    未經本館許可請勿從事集會、表演、比賽及任何形式之收費活動。

(十一)    請勿攜帶違禁品、危險物品等進入園區。

(十二)    如發現環境缺失或他人之不當或破壞行為,請向保全或本館通報。

四、    行動不便遊客如有需求,請撥打遊客停車場免費愛心服務電話或本館無障礙服務專線(06-3568889分機8103),本館將有專人提供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