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維護良好的參觀品質,請配合以下事項:
一、 遊客進入展場,應遵循本須知之規定。如有違反下列行為者,本館得予制止、拒絕進入或要求離開展場,惟不聽制止或離開展場者,得報請警察或其他相關機關處理:
(一) 不得攜帶食物、飲料、植物、氣球或其他經本館認定影響參觀秩序之物品進入展場;亦不得於展場飲食、嚼食檳榔、口香糖或吸菸。惟於飲水區飲用白開水、親自哺育及於哺(集)乳室哺(集)乳等情形除外。
(二) 嚴禁攜帶危險物品或違禁品,如易燃液體、腐蝕性液體、煙火產品、尖銳器械或其他有造成危害人員安全或損壞館藏物品危險之物品進入展場;對於是否為危險物品有客觀上之安全疑慮者,遊客同意本館得進行必要之安全檢查,否則本館得逕行拒絕遊客入館。
(三) 不得攜帶寵物,但工作中或訓練中之法定導盲犬、導聾犬、肢體輔助犬或其他合格犬,以及工作中或訓練中之政府部門所有之法定值勤犬不在此限。
(四) 不得攜帶大型物件或行李進入展場展覽區域。展場設有寄物櫃供寄存使用,惟寄存物品限當日取回,本館不負保管責任。
(五) 不得大聲喧嘩、使用擴音設備、賭博、玩牌、酗酒、追逐嬉戲、滋事、製造噪音或其他行為不檢等妨害公共安寧或秩序之行為。
(六) 不得隨地吐痰、亂丟垃圾、倒臥座椅、睡覺、脫鞋翹腿、使用雷射筆(光筆),或未經本館許可使用現場插座。
(七) 不得溜冰、滑板、騎乘車輛,惟嬰兒車及輪椅除外。
(八) 未經本館許可不得於展場內散發廣告、宣傳品、活動、集會、演講等影響其他遊客參觀之行為。
(九) 不得損壞或觸摸展品(標示可觸摸之展品除外),亦不可重壓、登坐或跨越展場欄杆、扶手、玻璃展櫃及展板等展場設施。
(十) 不得使用自拍棒、腳架或閃光燈、補光燈等輔助設備,並不得影響參觀動線或他人權益;設有禁止拍攝圖示區域,嚴禁任何拍照或錄影。如有特殊需求,得經本館許可後辦理。
(十一) 不得於展場視訊直播,或進行婚紗、藝術照、扮裝(COSPLAY)等攝錄影及其他商業用途之行為。如有特殊需求,應經本館許可後辦理。
(十二) 不得有其他經本館認定有礙管理之行為。
二、 展場設有安全容留人數,遊客應配合本館安排等候及依序入場。
三、 參觀時,遊客應隨時注意兒童安全。六歲以下幼童應有成人陪同,六至十二歲兒童建議成人陪同參觀。
四、 損壞展場展示品或設施者,本館得提出刑事毀損告訴,並請求民事損害賠償。
五、 本館於天災、事變、其他不可抗力事變、經地方政府宣布停止上班,或遇換展、整修、施工、特殊活動時,得停止開放部分或全部展場或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