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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失物招領辦法

本館拾得之遺失物,將定期公告於(國立臺灣歷史博物館拾得遺失物招領公告)

民眾如有遺失物認領需求,可洽展示教育大樓服務臺詢問。

凡涉及個人資料之物品(如證件、金融卡等),本館將依相關規定寄回原核發單位或送交警察機關辦理。


遺失物認領Q&A

🔹Q1|我要怎麼領回遺失物?

            A:如發現本館公告之遺失物為您的物品,可於開館時間,洽展示教育大樓服務臺領取。 領取時請出示身分證件,並請說明遺失物特徵。

🔹Q2|可以請別人代領嗎?

            A:可以。受委託人須攜帶代領委託書及身分證明文件辦理。

🔹Q3|遺失物會保管多久?

            A:遺失物公告滿6個月無人認領後,本館將依相關規定辦理後續處理。(請見國立臺灣歷史博物館遺失物處理要點

🔹Q4|食物、飲料也會保留嗎?

            A:易腐壞物品(如食物、飲料等)為維護環境整潔,當日閉館後無人認領者,將由本館逕行處理。


聯絡資訊

服務臺電話:06-3568889分機8101。

傳真號碼:06-396-1208。

受理時間:星期二至星期日上午9:00-下午4:30(休館日除外)。